8月30日,农业部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家禽疫情报告起数和人感染病例数多年来处于较低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型复杂、变异快。我国已在家禽和野鸟中监测到多个HA进化分支。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依然复杂,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同时,我国处于多条候鸟迁徙路线,国内家禽饲养密度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低、群众消费习惯未发生根本改变,局部地区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
到2020年,全国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在巩固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效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H7亚型禽流感风险,有效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禽流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免疫无疫区和达到控制标准区域的家禽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100%的地市级及30%以上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100%的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禽流感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出栏家禽100%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家禽养殖集中地区的县、乡、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禽流感无疫区所有地、县、乡、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三、防治技术路线
根据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在强制免疫、扑杀、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时,采取免疫预防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相结合的防治策略,适当进行扑杀,提高易感家禽保护水平,降低环境中病原含量。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时,有条件的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逐步退出免疫,采取扑杀与净化相结合的策略。
通过认证的非免疫无疫区和养禽场,采用监测和检疫监管等策略维持无疫。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确定防治计划实施进展阶段,及时调整完善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消毒等技术措施。
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强化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等地的无疫区建设。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体系,健全疫情报告机制,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开展局部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重点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监测,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禽流感专业实验室重点对病原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在控制、净化、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等不同阶段,监测重点和数量各有不同。免疫无疫区以病原监测为主,免疫无疫区的养殖场设立哨兵动物;非免疫无疫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样本量按证明无疫的方式进行抽样。对家禽优势产业区、高风险地区、野禽家禽生态界面,以掌握禽流感病毒分布及演化态势为调查监测目标。
无疫区监测频次和数量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相关规定,按照证明无疫的要求执行,其他区域按照预期流行率和置信度确定年度监测采样数量。
(二)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禽流感免疫计划,在控制、净化和免疫无疫阶段实施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防控实际建立禽流感免疫退出机制。
(三)检疫监管
进一步完善家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调入家禽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活禽尤其是水禽的跨区域流通,鼓励家禽冰鲜产品的流通。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已退出免疫的地区和禽群采取严格扑杀政策;对实施免疫的地区和禽群适当调整扑杀政策,根据疫点周边地区免疫状况确定扑杀范围。对监测阳性水禽执行同群扑杀政策;对监测到的新毒株,按新发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外疫防范
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在边境地区建立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广西、云南等东北和西南边境地区,加强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形成防控合力,重点防范H7亚型禽流感等境外疫情的传入。严禁进口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禽类及相关产品。
(六)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家禽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区域内家禽生产、疫病控制和养殖环境标准化管理;以种禽产业为重点,建设肉鸡、蛋鸡、水禽的祖代、父母代及孵化场生物安全隔离系统,兼顾建设商品代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厂等生物安全屏障保护系统。
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完善养禽场和高风险地区环境消毒技术方案,净化养殖环境。对家禽孵化场、养殖场、屠宰场、活禽市场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场所的病死家禽及其产品和废弃物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定完善动物饲养、屠宰、活禽交易等场所防疫条件审查标准,有效推进防疫条件审查,重点提高全国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已通过防疫条件审查养禽场的生物安全水平。
加强活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