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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瘦肉精”案件宣判,生猪养殖户获刑
来源:天津政法报    2018年03月20日    点击:2278

日前,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户喂养生猪使用“瘦肉精”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畜产品养殖、销售。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规定的条文暨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来,武清法院首次适用该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在其自家生猪养殖场内,为其养殖的部分生猪喂食疑似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俗称“瘦肉精”)的不明药片,后将其中10头生猪进行屠宰。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检时发现上述10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遂分别采集猪肉样品10份,并对被告人李某某养殖场内的150余头生猪分批采集猪尿样品150余份,送至天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23份送检样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超过农业部规定标准。相关部门后对上述23头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问题生猪未流入市场。

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食用畜类农产品的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盐酸克伦特罗,并部分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要购买“三无”食品。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纠纷也可以尽快找到责任人,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一些不法商家在利益趋使下仍然铤而走险。去年,武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65件,其中涉及制假犯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情形。

对此,武清法院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对构成犯罪的,坚持打击绝不手软;对相关民事案件,坚持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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