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动物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动物健康,保障动物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新制定的《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主体: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办法》7章39条,包括总则、许可实施、研制与生产、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管,以及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安全等,作出了规范。
《办法》对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生产条件、存放条件和动物油脂生产来源作出了规范,填补了制度空白。
根据《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饲料和添加剂每一批次都得留样
《办法》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后,其主成分含量应当可检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配方中应当标明所用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名称,变更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应当重新进行主成分检验方法验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制定并公示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并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按照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每一批次均应当留样观察。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型式检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进行标识。
标签上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代号等,应当与有关质量标准内容一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产品主要成分,不得夸大产品主要成分以及原料、载体、稀释剂等的功能作用,不得以欺骗性内容误导使用者。
发酵饲料产品所用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定。对外销售的发酵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公示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发酵后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和数值。发酵饲料产品卫生指标,应不超过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最严限值。发酵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全部原料的通用名称、特征性指标和数值、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两种以上饲料原料混合生产的混合饲料产品,其卫生指标应当不超过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最严限值。混合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公示产品质量标准。
混合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全部原料的通用名称、强制性标识指标、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使用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生产饲料,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冷冻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车间的环境条件采取控制措施。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或者露天存放。饲料用动物油脂生产企业不得添加自行炼制以外的其他外来油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产品配方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原料配方组成、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
来源不明动物等不得作为原料及饲喂动物
《办法》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从事网络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其网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或者住所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委托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其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出口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养殖者应当按照饲养的动物种类、生长阶段,合理选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并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识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者经查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来源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产品,不得作为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原料,不得饲喂动物。
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发布。
监督检查常态化,罚款查封必要化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加工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上报生产、采购、销售等信息。
在法律责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品配方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企业在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发酵处理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微生物菌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酵饲料产品、混合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超过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最严限值的;饲料用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自行炼制以外的其他外来油脂的;未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型式检验的。